梅政发〔2017〕 13 号
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黄梅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小池滨江新区,黄梅经济开发区,五祖寺—挪步园风景名胜区:
《黄梅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梅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黄梅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处置
4.1地震灾害分级
4.2信息报告
4.3应急响应
4.4现场处置
4.5抢险救援
4.6安全防护
4.7次生灾害防御
4.8社会力量动员
4.9调查评估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维护
6.7通信与信息保障
6.8基础设施抢险与恢复
6.9应急避难场所
6.10宣传、培训与演练
6.11呼吁与接受外援
6.12涉外事务
6.13经费保障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7.2平息地震谣言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工作机制,快速、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经济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黄冈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地震灾害以及毗邻市县发生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在处置地震灾害中,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到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行动,共同应对地震灾害。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援与救灾工作。
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县商务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地震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和旅游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县台办、县外侨办、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其主要职责: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地震局速报地震灾情,分析、判断灾情并制定应急工作方案;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采取的应急行动,请求省、市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确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部署和组织各镇、各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重要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地震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分管业务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提出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开展震后趋势研判;组织开展地震监测、应急救援,协助上级地震部门或自行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震后科学考察工作;负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应急信息;协调有关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对互联网进行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记者现场管理工作;起草指挥部文件,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协调指挥参加县内抗震救灾部队的行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及时审定各类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县抗震救灾规划工作,做好抗震救灾与防震减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通讯、电力、工业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做好灾后学校教学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震区社会治安维稳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震救灾物资、破坏地震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工作;依法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医疗人员赴地震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疫情防治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核实灾情,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指导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与救助;组织和开展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筹集和分配,按照预算和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乡镇政府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做好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运力,做好抗震救灾队伍、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县科学与技术局负责安排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
县水利局负责对灾区的水利工程设施采取紧急措施,对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损毁的水利工程修复。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商贸业和物流业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并负责抗震救灾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重点文物抢救和保护。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对抗震救灾的食品和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县民族宗教事务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设施。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抗震救灾期间的安全生产。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灾区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落实。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及时对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报。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危化品泄露、建筑物倒塌以及各类次生灾害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消除安全隐患。
县台办负责台湾救灾捐赠的协调和台湾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县外侨办负责国外及港澳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和外国及港澳记者的联络、接待和管理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部队投入抗震救灾。
县红十字会负责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组织群众和志愿者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
县政府根据省政府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意见,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中长期预报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警。
地震短期预报指对未来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警。
地震临震预报指对未来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警。
中长期地震预报发布后,县政府根据上级政府要求,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短期地震预报发布后,县政府及时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包括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等。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地震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6.0级以上地震)、二级(5.5级至5.9级地震)、三级(5.0级至5.4级地震)、四级(4.0级至4.9级地震),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地震预报由省地震局提出预测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发布。省政府发布我县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处置
4.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遭受地震烈度Ⅷ度以上破坏的地震灾害。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50人死亡(含失踪),或遭受地震烈度Ⅶ~Ⅷ度破坏的地震灾害。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6.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10人死亡(含失踪),或遭受地震烈度Ⅵ~Ⅶ度破坏的地震灾害。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5.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可能遭受地震烈度Ⅴ~Ⅵ度破坏的地震灾害。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信息报告
4.2.1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4.2.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告
乡镇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水利、住建、国土资源、教育、卫计、环保、通信、交通、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地震局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地震现场工作队到震区向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省、市地震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随时续报。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县外侨办、县台办,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外侨办、县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4.2.3震情灾情公告
县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l小时内,组织发布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视情组织后续公告。
4.3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省政府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组织实施本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组织实施本县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省地震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工作,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要,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作联动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包括:汇集并及时上报地震破坏、人员伤亡等信息;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协同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灾民自救互救;救治与转运伤员;疏散、转移、安置灾民;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妥善处置;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拘留所、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保护和警戒;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并采取有效防御措施消除次生灾害;组织力量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灾害损失评估工作;计划好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工作。
4.5抢险救援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全县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协调指挥参加县内抗震救灾部队的行动。
县公安局组织调动消防中队、武警中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维护秩序,扑灭火灾。组织交警疏导交通。
县卫计局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做好灾民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集公安、住建、环保、国土、消防等有关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和损毁高大构筑物而诱发的危险,并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采取警戒、防范措施。
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和县交运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县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工作。
县红十字会协调组织防震减灾志愿者开展灾区搜救工作等。
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队伍到达灾区后向指挥部报到,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指挥部划定责任区,安排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应急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衔接与配合,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安全防护
县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实施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和避难场所,采取必要的警戒和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依据其职能给予支持和配合。
县地震局负责监视余震。
县住建局组织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以及对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进行危险评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公安消防中队组织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或爆炸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扑灭火灾;环保局负责监测放射性污染;国土资源局负责监测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次生灾害防御
县地震局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流动监测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余震监测能力。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可能受损的高大或重要建筑物、水库、堤坝、桥梁、电力、给排水、燃气热力等要害设施进行检测和安全鉴定工作,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目标或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视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解除危险,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或扩展。
县经信局迅速采取措施,恢复被地震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对可能产生的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危险源进行调查、检测,迅速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消除危害。
县公安局和县安监局指导、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易燃、易爆、危化品,防止火灾发生。
县安监局和县质监局督导协调灾区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防范和处置措施。
4.8社会力量动员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县、乡政府组织各基层单位和各方面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灾区的乡镇政府组织动员本辖区力量,对灾区提供应急援助。
4.9调查评估
县地震局协助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灾害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在震区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宏观异常核实。
县政府积极配合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
4.10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地震局、县民政局核实震情、灾情,按照《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11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治疗,遇难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等。
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地震应急期的机构宣布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灾民,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公共设施;开展疾病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对在地震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县政府安排,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支持补助。
6 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须加强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单位需组建抢险抢修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需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机制。
6.2指挥平台保障
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为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6.3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商务局储备救灾生活必需品和救助物资,保障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
县粮食局保障救灾所需的粮食和调运,保证市场粮油供应。
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所属部门和单位制定后勤保障措施,为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生活、工作后勤保障服务。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保障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紧急调用。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运局保障被毁坏的公路、港口等交通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县发改局负责县内损毁铁路抢险修复工作。
6.6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保障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灾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7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机制。做好救灾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8基础设施抢险与恢复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交通等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功能,维持正常运转。
县供电公司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9应急避难场所
县政府根据城区抗震救灾需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10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地震、科技、教育、住建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自防、自救、互救能力。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练。
6.11呼吁与接受外援
县民政局、县外侨办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金额。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县红十字会依据湖北省红十字总会的授权,可以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6.12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外侨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县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县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县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人员,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13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负责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并负责救灾款和物资的分配与发放,监督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和物款的合理使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工作需要,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经费。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县内发生有感地震但又未达到地震响应级别时,县地震局视震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了解震害信息,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必要时,派出地震应急工作队赴震区开展宏观调查,进行流动监测等工作。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做好宣传工作。
8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施行。2012年9月3日发布的《黄梅县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黄梅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黄梅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屈凯军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漆 浩 县委常委、副县长
万里光 县委常委、人武部部长
曹 慧 县政府副县长
陈永胜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 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凌 俊 县地震局局长
韩 冰 县发改局局长
蒋学平 县财政局局长
伊 凡 县经信局局长
陈 睿 县教育局局长
汪金松 县民政局局长
邓解球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柯新民 县住建局局长
蒋雷军 县工商局局长
杨 帆 县交运局局长
龚戴国 县水利局局长
王展坤 县卫计局局长
张忠于 县科技局局长
胡立斌 县食药监局局长
朱 敏 县环保局局长
张贵球 县文新广局局长
潘群安 县质监局局长
余伟星 县商务局局长
柳茂群 县安监局局长
朱 江 县气象局局长
周永峰 县民宗旅游局局长
张 婷 县台办主任
向旭辉 县外侨办主任
邹振宙 县武警中队队长
熊 涛 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调各乡镇、各部门之间涉及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通报重要震情和防震减灾工作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凌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建立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作为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县政府县长(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为召集人,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全县防震减灾的日常工作。